金毛咬路人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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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几天,深圳一男子牵着自家金毛逛街时,被附近餐馆内的醉汉骚扰,随后金毛被当地动物园接收。当时,动物园的人说这是一只流浪狗,牵它来的男子在途中丢下它逃跑,还咬了路人,所以只能关起来。但是,据附近居民说,那家餐馆的醉汉一直骚扰这只金毛,因为它曾经咬伤过一人,才在街上流浪。

据了解,在国外,把自家狗带到公共场所,狗的主人需要负责该狗对他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。在美国,有狗主人因狗乱咬人、毁坏物品而被判罚金钱等案例。因狗伤人事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,很多人就此提出了严格的管控建议。

其实,对流浪狗或是有过伤人纪录的烈性犬进行管控,是一种负责任的人生态度。但就现实情况看,很多动保组织或爱狗人士对有过不良记录的斗牛犬、德国牧羊犬等凶猛犬种也怀有很深的偏见,甚至对拴着铁链、并没有表现出攻击性的斯伯丁犬(一种警犬)也拒不承认。而在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,很多人的心态是:宁可杀死一万个无辜的狗,也不放过一个罪该万死的疯狗。而这种无视生命、以偏概全的倾向,正是对人性和动物性的漠视。

其实,爱狗是人之常情,但爱狗不应该超越爱和尊重人本身。而狗作为有灵性的动物,对主人忠实,对路人也有可能会露出野性。按照生物学观点,狗是狼驯化来的,而狼在野外拥有独立意志,不会因为任何意志而绝对拒绝伤害。所以,狗可能会在某些时刻发生伤害行为。在国外,许多城市的警局都有专门的训犬学校,由专业训犬师对那些可能攻击人类的烈性犬进行教育,而这些狗在最后获得解放、不被关在笼子里的时候,它们非常高兴,因为它们已经具备了控制自己野性,并能与人类友好相处的能力。

另外,对动物过分偏爱,还有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新的滋生的土壤。据报道,郑州市一家医院发生院长巨额送礼事件,为让部门主管为自己心爱的“宝宝”办特殊审批手续,院长送该人20万元。而该行政主管在收到大量名贵狗后,给院长办理了“狗证”。报道说,在郑州送“狗官”事件背后,是一个日渐庞大的“养狗政治”。有人甚至提出动议,要把立法权从省人大收回,省的以下设中央和地方两级人大,让地方人大的主要功能在于对政府决策和立法进行监督。

笔者认为,对于那些有损公平和正义的现象和问题,不管是什么人提出的,都应该认真考虑。即使一个很好的动议,也不能脱离制度和程序而虚设,否则,最终的结果就是权力无法制衡而任性。

其实,对于如何科学管理社会生活,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,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一般性规定。《宪法》规定,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,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公民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《物权法》强调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经过特别法“反狗霸法规”的合理授权,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,对患狂犬病和患有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疾病的狗进行捕杀,对烈性犬进行强制免疫和登记等。

而现行法律关于狗权的保护,是与对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冲突解决规则相应的。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,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狗的生命健康损害,或者危及到了公序良俗,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即使其饲养的狗是有资格证的养健康狗,也是如此。

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。一个健全的社会,不应让人与狗的关系超出人与人的基本社会关系。对于爱狗和不爱狗的人来说,遵守法律都是首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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